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宋勝霖
訴訟代理人 陳品潔律師
被 告 寶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6,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