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9號
原 告 玖適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仲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自有欠缺,應予補正。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500,000元,利息部分屬一訴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限期補繳裁判費(詳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