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24號
原 告 楊鳳先
陳天岳
陳天心
被 告 合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被 告 廖源俊
蔡昇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萬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萬4,2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