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 告 昀全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貞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宸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壹仟伍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500元(壹拾肆萬參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