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56號
原 告 黔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莉閔
被 告 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7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萬28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86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