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親字第10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郭oo
代 理 人 吳弘鵬律師
陳妍伊律師
王怡婷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周oo、周oo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