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6號
原 告 台灣怡倫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東周即KIM DONG JU
被 告 摩西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兩造合約第12條第3款,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