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97號
上 訴 人 李益安
被 上 訴人 賓航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9日112年度訴字第1097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請求: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32萬6,174元,即自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32萬6,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