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09號
上 訴 人 邱致謙
被 上 訴人 麗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萬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