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4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 人 黃于容律師
被 告 三錦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仲杰
被 告 洪清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以敦律師
陳崇光律師
宋思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西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