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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51號
原      告  劉燕霜 
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律師
被      告  喬蔓   

訴訟代理人  戴竹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負擔 。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配偶許智超自高中起即為班對,於民國90年1月21日結婚,育有2名子女,由於許智超前為職業籃球明星球員,兩人結婚、生女兒之恩愛曾經報章媒體報導。兩造為台北體育專科學校時期之同學,被告明知許智超為有配偶之人,仍與許智超發生婚外情。因伊於112年2月底發現許智超之多張旅館發票、折價券方知悉許智超可能對婚姻不忠,開始蒐證。被告於112年2月28日起至112年3月22日止,以通訊軟體LINE上稱呼許智超為「老公」,兩人間對話親密,顯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分際。其中於112年3月3日、3月9日,被告竟以自拍手指撫摸陰部影片傳送給許智超觀看,詳細對話如附表所示。更有甚者,112年4月23日被告竟與許智超至新北市中和區美麗殿旅館發生性行為(起訴狀誤載為板橋區),經伊比對許智超之發票,更發現許智超曾於112年1月16日2時19分、同年月17日12時54分與被告相約至美麗殿旅館發生性行為。被告於112年4月23日立下字據表示不再與許智超繼續此種不正當男女關係,然拒絕以金錢賠償亦不承認錯誤,致使原告須尋求心理治療、食不下嚥時常嘔吐、送醫急診、抑鬱失眠須依靠藥物維持身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併予主張,請求擇一命被告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賠償原告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係因女兒加入校園籃球隊才和許智超有交集,並不知悉許智超已婚,亦否認與許智超間存有逾越一般男女分際之交往關係,伊並無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且原告所提事證均無法證明其主張為真,原告提出之旅館發票是否為許智超所有,實有疑義,縱屬許智超所有,至多可證明許智超曾至旅宿場所消費,而無法據此推知許智超有對婚姻不忠,更難認與伊相關。復依原告所提伊在美麗殿旅館之照片,伊身上衣物穿戴整齊、衣褲錶鞋甚至提包均未離身,縱位於前開旅館,仍與原告指稱伊與許智超發生性行為之情形有間。伊會簽立字據表示不再與許智超繼續此種不正當男女關係,係因許智超遭原告夥同不明男子毆打、伊亦遭原告打巴掌,而心生恐懼,為求脫身而不得不簽立前開字據。再者,原告主張其發現配偶婚外情後不斷尋求心理治療、食不下嚥甚至常嘔吐、送醫急診、抑鬱失眠而必須依靠藥物維持身心乙情,然是否與本件相關,亦有疑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與許智超於90年1月21日結婚迄今仍維持婚姻關係;被告與許智超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如附表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5頁至27頁、第49頁至10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50頁),應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明知許智超為有配偶之人,仍與許智超為如附表所示之親密對話,且於112年1月16日2時19分、同年月17日12時54分、112年4月23日竟與許智超至美麗殿旅館發生性行為等節均已逾越一般男女社交活動分際之行為,不法侵害原告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應賠償原告2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為:㈠被告所為是否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行為而情節重大?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200萬元,是否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所為是否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行為而情節重大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是以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職是,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茍配偶確因此受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2.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明知許智超為有配偶之人,仍與許智超為如附表所示之親密對話,所為已逾越一般男女社交活動分際之行為,不法侵害原告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等語,為被告所否認,辯稱:與許智超間對話縱有表達情意,亦屬被告內心期望,未付諸實際行動,未實際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34頁至136頁)。然參以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是觀附表所示被告與許智超間對話,被告屢以「老公」之用語稱呼許智超,兩人間對話經常出現「親愛的」、「愛你」,並有如愛侶般互相傳送「飛吻」、「愛心擁抱」之貼圖,被告更曾傳送自拍私密處之影片予許智超,兩人間更有諸多鹹濕對話,互動顯已逾越一般男女社交活動分際之行為,自屬不法侵害原告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是被告前開所辯,自不足採。復原告主張112年4月23日被告與許智超至美麗殿旅館發生性行為等節,業據原告提出當日照片、錄影影音光碟暨譯文、被告書立之字據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5頁至47頁、第151頁至153頁),依前開錄影畫面顯示,被告自承有與許智超發生性行為,是被告與已婚之許智超至旅館發生性行為,所為自屬已逾越一般男女正當社交行為而屬不當交往,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至被告辯稱依原告提出之照片顯示其衣物穿戴整齊、衣褲錶鞋甚至提包均未離身,縱位於前開旅館,仍與原告指稱與許智超發生性行為之情形有間,且被告會簽立字據表示不再與許智超繼續此種不正當男女關係,係因許智超遭原告夥同不明男子毆打、被告亦遭原告打巴掌,而心生恐懼,為求脫身而不得不簽立前開字據,並爭執前開錄影不完整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33頁至134頁、第168頁至169頁)。然參以前開影片畫面,並未見被告有遭人毆打或限制人身自由之情形,被告亦未提出具體事證說明其係因遭脅迫始承認有與許智超交往、發生性行為等節,是被告前開所辯,與客觀事證顯不相符,自不可採。基上,被告上開所為均屬已嚴重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信任,而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應堪認定。
 3.至被告辯稱不知許智超係有配偶之人等語,惟查,依原告所提之112年4月23日當日錄影畫面,被告自承:「其實我們中間分過很多次,我會心裡不好受」等語,復被告於同日簽立:「本人乙○於民國112年4月23日晚上8:00與有婦之夫許智超至美麗殿汽車旅館(中和區板南路487號)有不正當關係,為求息事寧人,(願給付甲○○50萬元,此部分文字遭劃除),彌補其痛苦。確實有不當關係,自112年4月23日後不會再繼續」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6頁至47頁),均可證被告確實知悉許智超係有配偶之人,職此,被告前開所辯,自不足採。
 4.另原告主張被告與許智超於112年1月16日2時19分、同年月17日12時54分至美麗殿旅館發生性行為等節,雖據原告提出旅館發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36頁至37頁),然無法以此推論被告許智超於前開時地確有至前開旅館發生性行為等情,原告亦未提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從而,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屬無據。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對原告構成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訴請被告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200萬元,是否有理由?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酌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卷內所示兩造學歷、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第52頁、第71頁、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結果),及被告上開侵權行為態樣、持續期間、對原告婚姻生活圓滿所造成之影響暨因此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被告應賠償原告之精神慰撫金金額以40萬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2.至被告抗辯原告主張其發現配偶婚外情後不斷尋求心理治療、食不下嚥甚至常嘔吐、送醫急診、抑鬱失眠而必須依靠藥物維持身心乙情,依原告之心理治療所心理治療摘要,原告主觀上係受許智超多起外遇事件導致,無從歸責於被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9頁至110頁)。然參以原告之病歷資料,可知原告因丈夫外遇乙事,於112年3月1日開始進行心理治療(見本院卷一第181頁至189頁);力人心理治療所於112年8月11日以力心000000000號函覆本院之心理治療摘要證明記載:從112年4月30日至今,原告為了處理丈夫外遇所帶來的痛苦,於本所進行6次個別會談及2次親子會談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197頁至199頁),可見原告確實於該段時間,因配偶許智超外遇乙事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復觀附表所示被告與許智超之對話時間係自112年2月28日至112年3月22日,及兩人於112年4月23日至美麗殿旅館發生性行為等情,被告與許智超間不正當交往期間與原告為心理治療之時間相近、期間亦多有重疊,是可證原告確因被告前開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縱於同時期許智超有其他外遇對象,被告亦不得以此為由脫免其責。從而,被告確有於上開時間為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自不得以「同時期許智超有其他外遇對象造成原告精神上痛苦」乙情,而推認原告所受之精神上痛苦與被告所為之侵權行為無關,職此,被告前開所辯,自不足採。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則其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6月10日(見本院卷一第12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自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原告主張之其他請求權即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經核未能使原告受更有利之認定,本院自無庸就此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之價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另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之假執行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附表:
編號
時間
原告主張侵權行為事實
證據資料
1
112年2月28日
被告告知許智超到健身房運動,許智超傳愛心飛吻圖。
本院卷一第49頁至50頁,被告與許智超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
許智超告知被告若比賽贏得冠軍,獎金多發10萬元。
許智超傳愛心擁抱圖,被告問許智超在哪裡?
被告稱呼許智超為老公,並說許智超真好看、愛你,好想偷摸許智超,許智超告訴被告不去泡湯了,傳愛心飛吻與愛心擁抱圖。
2
112年3月1日
被告對許智超說看到許智超就止癢了,許智超傳愛心飛吻圖,被告回傳愛心擁抱圖。
本院卷一第51頁至52頁,被告與許智超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
被告與許智超互傳愛心飛吻及愛心擁抱圖,被告告知許智超在做指甲,許智超回應好好看。許智超傳愛心擁抱圖及自拍照給被告,表示自己在運動。
3
112年3月2日
被告稱呼許智超為老公並說老公辛苦了。被告告知許智超她弟弟詢問「姐夫勒?」被告告知弟弟姐夫很忙。被告告知許智超到家要洗澡了!
本院卷一第53頁至55頁,被告與許智超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
許智超稱呼被告為親愛的,傳愛心擁抱圖並說晚安。
被告稱許智超老公道晚安並說愛你!
4
112年3月3日
被告傳愛心擁抱圖給許智超。
本院卷一第57頁至59頁,被告與許智超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證件存置袋之影片檔1。
被告傳自拍下體影片給許智超,並告知許智超想死他了,並稱自己下體好濕,許智超回懂,並告知被告星期天晚上等他,被告告知會乖乖等,讓老公安心忙,許智超傳給被告愛心圖。
被告稱呼許智超並告知愛老公,並表示吃麵還是跟許智超一起吃才好吃。
5
112年3月4日
被告稱呼許智超為老公,並告知自己生理期來了,許智超表示驚訝,並傳給被告愛心擁抱圖。
本院卷一第61頁,被告與許智超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
被告對許智超說老公加油!愛你!被告稱呼許智超為老公,並告知自己要去唱歌,許智超傳給被告愛心飛吻圖,並提醒被告不要喝太多。
6
112年3月5日
被告告知許智超不會喝酒只唱歌,許智超詢問被告回家沒,被告告知快到家,許智超傳愛心擁抱圖並告知被告注意安全。
本院卷一第63頁至65頁,被告與許智超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
被告稱呼許智超為老公,並告知許智超先睡覺不用等她。
被告稱呼許智超為老公並表示愛他,請許智超安心去忙,許智超回傳愛心擁抱圖回應被告。
被告稱呼許智超為老公,並告知許智超很想他、很愛他若許智超有空要告訴她,給予愛心圖,許智超回應被告今日很難見面,告訴被告先休息不用等他,並回傳愛心飛吻圖。
7
112年3月6日
被告稱呼許智超為老公並詢問還好嗎?許智超表示還在外面招待所交際應酬並告知快睡著,傳愛心擁抱及愛心飛吻圖給被告,表示結束再連絡被告。
本院卷一第65頁至68頁,被告與許智超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
被告問許智超有想她嗎?許智超回當然並傳愛心飛吻圖。
8
112年3月7日
被告教許智超把雲端相簿刪除,因為手機相簿會自動備份。許智超稱呼被告為親愛的,並告知被告自己準備南下,傳給被告愛心擁抱圖。
本院卷一第69頁至70頁,被告與許智超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
被告告知許智超很想他,並告知許智超記得吃台鐵便當。被告告知許智超安心去忙,不會吵他不會找他,許智超表示剛剛口氣不好並跟被告道歉,被告表示沒事她懂會乖乖等許智超。
9
112年3月8日
被告告知許智超做完重量訓練,許智超傳給被告愛心圖,被告問許智超不會覺得被告太壯嗎?許智超回應不覺得被告太壯,許智超表示只要自己喜歡就好。
本院卷一第71頁至72頁,被告與許智超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
被告告知許智超好愛許智超,許智超回應被告愛心飛吻圖,並告知許智超原本已壞掉的刮鬍刀無法修理了。
被告稱呼許智超為老公並告知許智超已幫許智超購買黑色刮鬍刀,許智超回應被告愛心擁抱圖。
10
112年3月9日
被告對許智超稱呼老公並說早安。 
本院卷一第73頁至74頁,被告與許智超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證件存置袋之影片檔2。
被告告知許智超有蛀牙去看牙醫,看到她都害羞了。
被告對許智超說愛他,許智超傳愛心擁抱圖,被告對許智超說她這輩子都是他的人了,許智超叫被告找機會傳一下小貝殼給他看,被告回馬上,許智超回傳愛心飛吻圖。
被告立即傳下體自拍影片給許智超,告訴許智超想到他就可以濕濕的,並說她好愛喔!也告知許智超早上有想許智超舒服一下才去游泳,許智超回被告真好看、愛死了。
11
112年3月10日
被告稱呼許智超為老公並告知她已回到家,被告告知許智超她幫許購買的黑色刮鬍刀已到貨,並會先幫刮鬍刀充好電。
本院卷一第75頁至76頁,被告與許智超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
被告對許智超說老公加油,並告知許智超愛他,許智超回傳愛心飛吻圖給被告。
被告傳了6張許智超的照片截圖,並告知許智超生氣的表情真好看,許智超回傳愛心擁抱圖給被告。
12
112年3月11日
被告告知許智超很愛許智超每次看見她就會笑的眼睛,並告知許智超很愛他、很想他,被告叫許智超借他看一下,許智超回傳自拍照給被告看。
本院卷一第77頁至79頁,被告與許智超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
被告回許智超是她的,許智超回當然,被告表示開心。
被告傳給許智超愛心擁抱圖。
被告稱許智超為老公,並告知許智超要出門去聚餐,許智超回被告不要喝太多,被告回好的並回傳愛心擁抱圖。
許智超傳愛心飛吻圖給被告,並告知跟爸爸睡在彰化隔天才會回台北,被告表示有爸爸在她很放心,並表示很愛許智超。
13
112年3月12日
被告傳愛心擁抱圖給許智超,許智超回傳愛心飛吻圖並告知吃完午餐就會北上。
本院卷一第81頁至82頁,被告與許智超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
許智超告知被告已到台北並傳愛心飛吻圖給被告,許智超詢問被告晚上有想要看球嗎?被告表示想看並稱許智超為老公表示愛他,許智超詢問被告坐在哪?被告表示坐在許智超的對面並詢問許智超是否坐在對面看她很多次,許智超回當然,被告表示可以等許智超。
14
112年3月13日
許智超傳互相擁抱愛心圖給被告,被告告知許智超星期五要下台南一趟。
本院卷一第83頁,被告與許智超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
許智超稱呼被告為親愛的並詢問被告在做甚麼?被告回 許智超在想他。
15
112年3月14日
被告告知許智超3/17去台南後會直接回高雄老家掃墓,許智超回傳愛心擁抱圖,被告向許智超說愛他,許智超叫被告記得吃東西,被告回傳愛心圖。
本院卷一第85頁至86頁,被告與許智超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
被告向許智超說感謝許智超改變了他女兒的一輩子,並稱許智超為老公,告知許智超去北海道旅遊5天,希望許智超幫她出一半的旅費。
被告稱許智超為老公,說許智超辛苦了,並告知許智超只要他舒服幫他按摩2小時都可以,許智超回傳愛心擁抱及愛心飛吻圖。
被告稱呼許智超為老公,並祝他白色情人節快樂,許智超回傳愛心飛吻圖給被告。
16
112年3月15日
被告稱呼許智超為老公,表示愛他並道晚安,許智超稱被告為親愛的,回傳愛她的圖並道晚安。
本院卷一第87頁至89頁,被告與許智超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
被告稱許智超為我的男人,並表示崇拜許智超,告知許智超愛他。
被告稱呼許智超為老公,告知許智超領護照時發生的事情。
被告稱呼許智超為老公,告知許智超若他老了會照顧他並表示愛他,許智超回當然,被告回傳愛心擁抱圖。
17
112年3月16日
被告稱許智超為老公並道晚安,被告對許智超說辛苦了、愛他,許智超對被告道晚安並回傳愛心擁抱圖,被告稱呼許智超為可愛的老公,並對許智超表示愛他。
本院卷一第91頁至92頁,被告與許智超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
被告稱許智超為老公,表示很愛他很想他。
許智超傳給被告愛心飛吻圖,被告對許智超表示連剔牙時都好想許智超,想到一起剔牙時許智超對被告說這是真愛,被告稱呼許智超為老公,並要許智超快去吃飯。許智超對被告回傳互相擁抱愛心圖。
18
112年3月17日
被告對許智超傳愛心擁抱圖。
本院卷一第95頁至96頁,被告與許智超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
許智超對被告說想著就不會累了並傳互相擁抱愛心圖給被告,被告表示捨不得許智超這麼累,說想著許智超就舒服了,被告對許智超表示愛他。
被告詢問許智超還好嗎?許智超對被告表示喝醉了,被告對許智超表示很心疼。
被告對許智超表示愛他,許智超回傳互相擁抱愛心圖及愛心飛吻圖給被告,並告知被告要去按摩,被告表示不許智超有小姐,見面時再好好摸許智超,許智超回當然。
19
112年3月18日
被告稱許智超為老公,表示愛他抱抱,許智超回傳被告愛心擁抱及愛心飛吻圖,並稱被告為親愛的道晚安,被告回傳許智超愛心擁抱圖。
本院卷一第97頁至98頁,被告與許智超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
被告對許智超表示愛他,許智超回傳互相擁抱愛心圖與被告,被告回傳愛心圖給許智超。
被告對許智超稱呼為我的超人,許智超回傳互相擁抱愛心圖與愛心擁抱圖給被告。
被告對許智超表示知道許智超在忙所以沒有吵他,知道許智超忙完就會連絡她,並對許智超表示愛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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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3月19日
被告對許智超稱呼老公並表示愛他,許智超回應被告愛心飛吻圖,被告回傳許智超互相擁抱愛心圖及愛心擁抱圖。
本院卷一第99頁至100頁,被告與許智超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
被告告知許智超到台北的時間,許智超回應被告愛心擁抱圖。
許智超對被告表示高鐵上人很多,被告對許智超表示秀秀。
被告對許智超表示她懂許智超的辛苦,所以會乖乖等他,許智超回應被告愛心擁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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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3月20日
被告對許智超表示愛他,許智超回應被告愛心飛吻圖,被告告知許智超自己有多愛許智超是許智超無法想像的並道晚,許智超回應被告愛心擁抱圖並回應被告愛你。
本院卷一第101頁至102頁,被告與許智超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
許智超請被告轉帳,兩筆金額分別為5萬元、4萬3千6百 元。轉帳完許智超傳給被告愛心飛吻圖。
許智超詢問被告要到高雄師範大學捷運怎麼搭,被告幫忙許智超查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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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3月21日
被告稱呼許智超為老公並說愛他,並表示許許辛苦了,被告會乖乖每天報平安,許智超回應愛心擁抱圖。
本院卷一第103頁至104頁,被告與許智超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
許智超告知被告正在按摩傳按摩照片給被告,被告叫許智超好好放鬆,並說要把她老公顧好,許智超回應愛心擁抱圖。
被告問許智超星期四(3/23)若要按摩背部 要先告訴她,被告會先幫他約好,被告傳愛心擁抱圖給許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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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3月22日
被告稱呼許智超為老公道晚安並說愛許智超,許智超回應被告愛你。許智超稱呼被告:親愛的蔓蔓,告知按摩後真的非常好睡,許智超表示要先開會,並回應被告愛心飛吻圖。
本院卷一第105頁,被告與許智超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