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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號
原      告  潔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翔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被      告  楊仁祥 
訴訟代理人  曾瓊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2列、第17列中關於「參拾萬壹仟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拾玖萬貳仟元」;第5頁第16列至第19列、第27列中關於「93,7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4,200元」;第5頁第26列至第28列中關於「301,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92,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