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8號
上 訴 人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被上訴人 瑋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昌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6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萬9,5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