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80號
上 訴 人 翠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錢乃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美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