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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31號
原      告  正點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綉莓
訴訟代理人  彭成翔律師
            蔡宛珊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宣妤律師
被      告  立萬利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青
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6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