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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3號
上  訴  人  海南乾盛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明珠  



被  上訴人  旭勝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13年4月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