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111,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