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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54號
原      告  宋勝霖 
訴訟代理人  陳品潔律師
被      告  寶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繫屬時,被告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汐止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位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而原告復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