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探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崑生
被 上 訴人 和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永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3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