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勁大木工廠即許浚彥
訴訟代理人 魏志修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英富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鳳嬌
被 告 林明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甘義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