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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勁大木工廠即許浚彥


訴訟代理人  魏志修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英富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鳳嬌 
被      告  林明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甘義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