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2號
上 訴人 即
即反訴原告 英富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鳳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大木工廠即許俊彥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1,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