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威廷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張立民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何珮如
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補正事項:
㈠反訴原告應陳報確認其反訴聲明究係引用哪一份書狀所載更正後之聲明?民事綜合辯論意旨㈡狀繕本究係何時寄達反訴被告?
㈡反訴被告應陳報何時收受反訴原告之民事綜合辯論意旨㈡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