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86號
上 訴 人 莊佩蓉
被 上訴人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兼法定代理
人 邱冠明
被 上訴人 王旭輝
蔡旻娟
陳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