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09號
原 告 王來吉
訴訟代理人 孫紹浩律師
被 告 奕順機械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宋世俊
洪啓宗
郭楊麗珠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被 告 九洲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孔飛
訴訟代理人 紀敏忠
蘇佩聰
被 告 王炳杰
王銘義
王銘傳
王阿諒
王銘智
王銘信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藝懷律師
被 告 王林熟
王清平
王阿和
蘇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