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16號
上 訴 人 盧仁傑
被 上訴人 樂榮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16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