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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85號
原      告  宇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被      告  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6 月30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