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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99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李慶良 
被      告  僑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鄭朝杰 
被      告  鄭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