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37號
原 告 元太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韋
被 告 呷麵饗記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呷麵饗記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呷麵饗記事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