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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37號
原      告  元太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韋   
被      告  呷麵饗記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呷麵饗記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呷麵饗記事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