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42號
上 訴 人 林俊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萬3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萬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