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95號
上 訴 人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壹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因112年度訴字第209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55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萬31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