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0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姜心雅
徐瑞甫
被 告 翔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00號16樓之3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念非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00號16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錯誤,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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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先動支800,000元,再動支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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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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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列為兩筆帳號,各為475,000元、25,000元,均於109年10月26日撥入 |
| | 分列為兩筆帳號,各為800,000元、200,000元,均於109年10月26日撥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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