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24號
上 訴 人 新加坡商克雷多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原泉創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奎瑞特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2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7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