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11號
原 告 鴻友印前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章
訴訟代理人 黃清海
魏平政律師
複 代理人 李鑫律師
被 告 中正工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士誠
訴訟代理人 林進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費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19日上午10時1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