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      告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良
原      告  溫勝輝


被      告  陳俊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核非民事訴訟法所定專屬管轄事件,先予敘明。次查,被告住所,設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之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稽,並據原告陳明於起訴狀,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