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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52號
原      告  勝泰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佑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晉維律師
被      告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被      告  李安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良旭為被告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李安田,嗣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訴訟繫屬中經公司股東會改選法定代理人為張良旭,並經新北市政府於同年月23日准予變更登記,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新北市政府新北府經司字第1128084711號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47頁、第251頁)。惟被告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良旭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張良旭為被告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