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順發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詠心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1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