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35號
原 告 曹世彰
被 告 吳昇平
訴訟代理人 蘇美華
吳美智
鄭瑜凡律師
被 告 吳陳娘
訴訟代理人 吳志明
被 告 吳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