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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58號
原      告  元昊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傑義 
被      告  周正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繫屬時,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淡水區,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又原告係依承攬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參之兩造間之裝修工程合約書,記載債務履行地在臺北市中山區,位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此外,原告復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然本院則無,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再基於被告應訴便利之考量,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