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中華飛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桂
上 訴 人 長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景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可可亞Ⅱ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112年度訴字第26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88,300元、1,178,266元,上訴人中華飛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長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各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伍元、壹萬玖仟零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