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達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鴻醴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90元(本金:258萬元+利息20,090元=2,600,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敬庭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