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61號
上 訴 人 正隆廣場住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萬2,97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