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87號
原 告 璿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宦瑜
原 告 博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曜州律師
郭明松律師
被 告 徐穩翔即正鋐環保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謝俊傑律師
被 告 東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明龍
追加被告 古糧榮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志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2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2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盧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