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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4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瑞英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德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3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陳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