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4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瑞英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德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3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陳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