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74號
原 告 黃智芬
被 告 蔡宗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2月22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