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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74號
原      告  黃智芬 

被      告  蔡宗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2月22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