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程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