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19號
原 告 張志誠
王晨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昶宏
洪國欽律師
被 告 陳寶蓮
陳碧霞
訴訟代理人 陳銘宏
被 告 陳文貴
陸榮木
林志忠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複代理人 高啓航律師
被 告 張智強
李富麟
陳美華
盧明德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複代理人 劉芷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宜樺律師
被 告 林芷柔
顏沛騰
顏沛濬
蕭金垂
李世綸
李心瑜
居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 蕭英傳 住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巷00號
黃小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