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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24號
原      告  連家欣(原名連冠茗)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建智律師
被      告  久桃物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絲賢 

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具狀陳報兩造已達成調解條件,請求安排調解庭等語,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