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24號
原 告 連家欣(原名連冠茗)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建智律師
被 告 久桃物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絲賢
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具狀陳報兩造已達成調解條件,請求安排調解庭等語,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