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33號
原 告 鄉林靜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毅嘉
訴訟代理人 陳玉芬律師
複 代理人 賴雨柔律師
被 告 寶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乾進
被 告 紹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廣
被 告 陳朝雄建築師事務所即陳朝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游文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5日下午2時2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