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號
原 告 板橋原宿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王思穎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
被 告 原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勇
被 告 廖李嘉
高漪淇
李美螢
兼
訴訟代理人 張一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複 代理 人 官芝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有送達予廖李嘉、高漪淇不合法之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8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