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格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邵慧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雅琍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4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游舜傑